拥有“议价权” 保险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渐成熟

时间:2010/4/2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佚名

  如何“参与定价”

  “在加强政府指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合理控制医院医药总费用、次均费用的前提下,探索由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这份公立医院改革的《指导意见》,就社会普遍关心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提出允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医疗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包括支付标准的问题。 

  “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谈判,将使得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这有利于控制医疗成本,改变健康险盈利能力差的现状。”深圳保监局如是认为。 

  相关数据显示:在美国、德国的健康保险市场上,有管理、有干预(主要指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服务机制,与传统的医疗服务报销制度相比,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够下降20%左右,并且双方的合作方式,能够确保被保险人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保险机构也达到控制医疗风险的目的,医院也确保了规模化、稳定的病人来源。 

  由此,业内一度呼吁,保险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共同探索车险、医疗健康保险等方面的收付费方式改革,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支付制度改革,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更合理、更方便的保险服务。 

  “尤其在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上,保险机构应当拥有议价权,但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能否真正体现出议价后的医疗服务结果,是改革的核心,这涉及到医德大环境。”郝演苏称,正所谓“导向明确操作难”,各方议价之后制定的支付标准,有可能更加公正合理,但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不排除被突破的可能性,如何杜绝小病大看,如何杜绝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情况千差万别,随行就市的特点非常明显,保险公司虽然参与了议价,但恐怕也难以做到针对医疗过程的全程、实时监控。 

  “如果保险公司自行开办新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拥有完全的控制权,或许这一结果会有明显的改善。”郝演苏称,这一由保险公司“自控”的办医模式,不同于保险公司仅仅身为投资者的参股模式,将有助于保险机构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合理掌握医疗费用开支和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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