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条款:突出保护消费者权益

时间:2012/3/16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

  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部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将引动商业车险重大变革,在我国车险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体现为转变商业车险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从制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示范条款》的修订背景

  协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示范条款》的发布,旨在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突出解决理赔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车险在财产险市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各国或地区的监管也较为严格。目前,大部分境外市场中都有示范性产品。如在美国,保险服务所(ISO)会使用其会员保险公司的数据设计保险条款、拟订费率范本,供各公司参考使用。在香港,香港保险业联会下属的意外保险协会(Accident insurance association)负责制定的车险示范性条款,各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德国则由保险监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示范性条款,并强制使用,保险公司不可以进行修订。

  此次《示范条款》修订的出发点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合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解决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通俗易懂。要切实考虑客户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维护客户利益,同时,所拟订的条款应便于公众理解。此外,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时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确保费率与责任相匹配,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据记者了解,《示范条款》由协会组织行业专业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前后经过6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

  为使《示范条款》达到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和通俗易懂的要求,在拟订过程中,协会广泛征求了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当面和书面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书面向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征求意见;采取座谈的形式征求院校专家学者和部分地、市保险协会的意见;以通知的形式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通过协会网站公示的形式征求社会大众的意见等等。期间,协会总共收到社会各界对《示范条款》的修订意见近800条,涵盖商业车险条款的方方面面,协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并对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斟酌,采纳合理化建议,并据此对《示范条款》进行了不断完善。

  《示范条款》的十大特点

  据协会方面介绍,负责《示范条款》工作小组确立了“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工作思路,在条款修订中主要体现了以下十个方面的特点。

  一、理顺了产品架构。

  简化产品架构,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体现为风险差异,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

  二、优化条款体例,分列了主险、通用条款和附加险。

  将四个主险合并制定一个条款,分列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提炼共性内容,简化条款。

  三、修订保险金额,即怎么保怎么赔。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计算。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四、体现代位追偿,维护被保险人权益,并提供多种赔偿方式。

  取消了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多种赔偿方式。

  1.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

  2.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车损险的代位追偿覆盖交强险、商业险,赔款计算公式修改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对于被保险人未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保险人均可先赔后追。

  五、减少责任免除

  其中共性包括:

  1.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这一修改,区分驾驶资格与驾驶能力的概念,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符合法律精神;

  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3.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这是为了解决“无牌不赔的争议”;

  4.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5.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

  6.诉讼费、仲裁费;

  7.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在车损险上,包括例如: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在三责险方面,如: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对车上人员,如:车门没有完全闭合。

  对盗抢险,如: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等。

  六、调整了免赔比例。

  删除了盗抢险中部分免赔率条款。

  七、调整了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的义务,删除或调整一些客户的义务,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义务。

  其中,在被保险人义务上:

  1. 对于不影响赔偿处理的内容,予以删除;

  2. 对于影响赔偿的内容,分别列入责任免除及赔偿处理。

  3. 对于被保险人缴费义务,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列入总则。

  在保险人义务上:

  将涉及赔偿的保险人义务纳入通用条款;

  若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八、简化索赔资料。

  减少了车损险的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盗抢险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全套原车钥匙等。

  九、整合附加险种。

  1.行业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本次减少28个(其中5个并进主险保险责任,删除23个),保留10个附加险,新增一个附加险。

  5个并进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

  2.保留10个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伤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指定修理厂险。

  3.新增1个附加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4.删除23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拖车服务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A、新车特约条款B、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特种车保险批单、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条款、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条款、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条款、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救援费用特约条款。

  其中,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纳入费率系数,供被保险人选择,特种车的有关附加险纳入特种车条款,个性化的附加条款可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开发。

  十、强化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将与赔偿有关的,例如,免赔率条文等放在责任免除中,加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据介绍,除上述十项内容特点外,《示范条款》还做了如下修订:

  1. 扩大第三者的定义,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2. 落实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人伤赔偿标准修订为“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3. 落实《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明确施救费用在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4. 扩大赔偿限额,体现赔款与保费的对应,对主挂车的赔偿金额以主车和挂车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

  5. 落实《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的,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

  6. 落实《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保险人支付赔款后的追加索赔,予以赔付;

  7. 对车辆保养义务、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重复保险等方面简化条款,删除部分法律法规已明确的内容。

  如何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示范条款》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这是广大消费者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记者带着这一问题采访了协会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首先,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地获得赔款,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在示范条款中明确,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其次,示范条款中明确,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使得消费者更容易理解。还有将与赔偿有关的,例如,免赔率条文等放在责任免除中,明确说明义务。另外,还减少了理赔单证。例如,减少了盗抢险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营运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全套原车钥匙等。

  据记者了解,作为一般消费者很难清楚地知道自己车辆的实际价值,在投保过程中,许多消费者担心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就这一问题,协会相关负责人给与了解答:行业制定统一的车辆折旧率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该标准,计算自己车辆的实际价值。在投保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按照自己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保证自己车辆得到充足的保险保障。

  《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不少消费者对保费是否增加表示了疑虑。协会相关负责人说,根据《通知》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目前,行业协会聘请了专业的精算师事务所,费率测算工作正进行之中。在费率测算的过程中,将秉承三个原则:一是体现风险与保费的对价,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程度、不同的驾驶习惯,实现费率的合理浮动;二是在车型定价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通过车型定价的探索,使商业车险的定价更趋合理;三是保险行业内部挖潜,保险公司将通过提升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等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尽可能消化产品变化带来的成本上升压力。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款公布后,行业尚有大量准备工作,如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理赔实务的制定、行业平台的改造、各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承保、理赔单证的印制、发放、从业人员的培训、宣导等。全行业将不懈努力,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加快推进行业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和透明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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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项承诺是:

  严格履行保险人合同义务,诚实守信,不拖赔、不惜赔、不无理拒赔;建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理赔管理和考核机制,加大客户满意度的考核权重和考核力度,完善公司内部理赔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切实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和落实行业代位求偿和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加强车险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保单和理赔信息透明化,加强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工作,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进一步推进理赔服务标准和规范化建设,加快统一全行业在接报案、查勘、定损、索赔材料、赔案审核、赔款等各环节的服务标准和时限要求,尽快建立行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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