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时间:2012/3/23     来源:新疆保险网     作者:高嵩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交强险关于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等理赔方式做出新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交通事故及损害赔偿案件实行合并审理,指出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当遇到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但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有异议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核定的赔偿保险金数额有异议的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的除外。

  对于现行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部分内容,《征求意见稿》做了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等两种情况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同时,对于此前被保险公司视为免责情形的审理改装车、加装车的事故理赔案件中,《征求意见稿》指出,当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和赔偿力度,增加了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一旦《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正式施行,就意味着现行的交强险条例需要随之修改。同时,现行的交强险费率也要重新测算和定价。由于责任增大往往意味着价格的提高,但是以目前老百姓的接受程度来看,调高价格的难度很大,保险公司的压力会增加。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郝演苏表示,目前我国交强险的保障有三部分,即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征求意见稿》将原来各自赔付的三部分打通,提高了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这对于被保险人的保护有所加强,但是从行业的角度看,交强险的保额增加可能会抢占商业车险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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