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问答

时间:2010/4/27     来源:两会秘书处     作者:佚名
  一、实施《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意义,与以往的通告有何区别?

  本市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以来,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我市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后对损害赔偿方面有诸多不便的问题颇有意见,由此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信心不足,影响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效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心实意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讲话精神,乌鲁木齐市市公安局和新疆保监局在反复商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本市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撤离现场通告》和《关于做好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速撤离现场后续理赔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特点: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不存在交强险2000元内金额限制,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执勤民警都不是财产评估的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并由此延误快撤事故现场的效率;二是建立集“事故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多功能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提供物损交通事故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印制了《乌鲁木齐市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协议、记录书》(以下简称《协议、记录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时可以自定责任也可以不自定责任。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并撤离现场后,只要分别填写《乌鲁木齐市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协议、记录书》,真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形。经保险公司定损后,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协议、记录书》确定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由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协议、记录书》指导当事人确定事故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现场为事故责任而争论不休的状况。四是物损交通事故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依照《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办理,也可直接前往“服务中心”办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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