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保险业的价值创造

时间:2018/11/9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赵辉

  湖南省财信金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周涛:

  挖掘保险业的价值创造需要差异化的战略

  “挖掘保险业的价值创造”牵涉到每个保险创造的主体。从保险主体创造能力上来讲,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资产端和负债端去努力。

  从负债端来看,我认为保险公司的价值创造应当体现在其产品上,从主打产品到产品线,到迭代能力。只有产品才能实现保险公司内在的价值追求。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同质化太突出。那么如何规避同质化竞争呢?关键是每个公司要找好定位。每个公司要找到自己的差异化竞争方式、错位发展空间。我有一个划分的方法,把当前的保险行业公司分为五大类。第一类是大型集团系,包括中国人保,国寿等集团型保险公司,这是巨无霸。在这个序列中他们形成自己的竞争轨迹、竞争规则;第二类包括一些大型央企控股的保险公司;第三类是外资系。国外一些大的保险机构进来后,建立的合资企业,它们有自己的生存之道。第四类是民营系,是由民营企业主导,成立的保险公司。最后一个是地方系。就是由地方政府兴办的一些保险公司。

  这五大类型的每一个优势都不太一样。如果我们找好自己的定位了,就可以在属于自己坐标系的对标过程中,寻求自己的优势,发展自己的业务,创造自己的价值。而且,我建议监管也要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企业进行分类的考量,做到差异化监管,这才能促进行业价值创造能力的实现。

  从资产端来看,保险行业走到今天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可以去聚焦某一个行业的发展,实现这个行业当中我们保险的话语权,我觉得就是养老行业。保险公司可以很多方式,通过不同渠道,聚焦挖掘这个领域的价值创造,最终打造我们的产品链条,推动这个行业的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

  市场逻辑意味着要有利他之行

  挖掘保险业价值创造,有赖于每个参与主体个体观念的改变。个体的观念秩序改变了,才能逐步推动制度的改善,从而更好地彰显保险业的价值。

  第一,市场是一个基于自愿原则的合作秩序。市场的逻辑意味着有利己之心,必须首先有利他之行。因此,秉持市场逻辑一定有价值创造。但强盗逻辑,如去寻租,就没有价值创造。拓展市场的合作秩序要求秉持价值创造的市场逻辑,摒弃强盗逻辑。

  第二,保险机制是市场合作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给付、风险管理以及资金融通等功能,是合作的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金融(包括保险)脱实向虚现象是存在的,但更多的是表象,根本原因是一些制度性的缺陷造成了市场合作秩序的破坏与异化。

  第四,中国保险业价值创造空间非常大。从经济保障角度看,财产险和人身保险都存在巨大的保障缺口。从风险管理角度看,财险领域的防灾减损和人身保险领域的健康管理等才刚刚起步。从资金运用角度看,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的角色也有待进一步发挥。因此,保险业发展与价值创造的潜力很大。

  第五,重视保险科技在价值创造中的巨大作用。保险科技带来的不仅是渠道变革、场景创造,更是全面赋能以及连接与融合相关生态。保险科技已经在重塑保险业的各个价值链,在价值创造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目前保险科技在增量市场的价值创造功能已经初步显现,未来还将在存量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六,以制度性改革提升保险业的价值创造能力。要推动保险业的产权改革,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提升保险业开放的水平,用开放倒逼改革;推动监管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形成硬性的市场约束机制;加强法治建设,保护产权,改善营商环境,充分彰显保险市场的企业家精神。

  第七,良好的市场合作秩序需要弘扬参与者的敬畏之心与信仰。科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人在干,网在看,云在算”,但并不能根本上解决市场主体的内在约束问题。市场参与者的伦理状态直接影响市场运行的效果。如何让每个市场主体在行动中都能感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存在,学会在规则之下的自律与自我约束,关系到市场主体自由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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